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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淮府秘〔202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淮南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3日

淮南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结构调整,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大力发展优质高效农业,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加强全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围绕农、林、水、牧、副、渔业等特定项目,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要内容,经申报审批,建设一定规模、组织管理完善的农业生产、加工和流通的标准化示范推广区域。

第三条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

示范区所在地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农业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示范区的建设。

第二章 建立示范区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示范区建设要严把项目关,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条件:

(一)贴近县(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政府相关政策配套并推动有力;

(二)以一种或一类优势、生态、特色、出口农产品为主,具有突出的区域比较优势,经济效益显著;

(三)有龙头企业或其它经济合作组织带动和示范,专业技术推广服务能力较强;

(四)产业化程度较高,能够形成较完善的产业链条;

(五)示范区有确定的区域范围,有较好的交通运输、通讯等外部条件,农业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第五条 示范区应有明确的承担单位和保证单位。示范区承担单位是指承担示范区建设的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保证单位是指保证示范区建设实施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所在地县(区)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明确示范区建设目标,落实措施,确保示范区建设顺利进行。

第七条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对农业标准化有较高的认识,有专门的标准化机构,配备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示范区有较完善的经营管理架构,对示范区建设有总体规划安排、具体目标要求、相应的措施和经费保证,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 示范区建设所需工作经费应以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为主,形成“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投入为导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第九条 示范区建设要服务现代农业发展,树立精品意识,按照一流标准和要求推进项目建设,着力树立样板、打造精品,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十条 经批准确定的示范区,由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应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期内的示范区应树立项目标志牌,标示项目名称、有效期、示范规模、承担单位、批准单位等。

第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要大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龙头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核心,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农业企业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确保标准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必须制订企业标准。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制订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 鼓励对示范效果好、产品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示范区农产品生产企业主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 示范区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主要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要有明显提升。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要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打造统一标识的高品质、高附加值农业品牌,积极培育“标准化农产品”。

第十五条 示范区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流通过程的质量安全监控,建立和完善全过程生产记录,确保每个环节有据可查和可追溯,有效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第十六条 示范区要充分发挥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各类农业经济合作者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带动作用,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示范区应积极推广以标准化管理的“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生产经营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标准化示范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和辐射效应,探索多种形式的示范区建设新模式,实现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多元化发展。

第十八条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应开展农业标准化知识培训和相关标准的宣贯,提高生产、管理者的标准化意识,培养农业标准化技术人才,推广的标准化应当简化技术规范或操作卡,用宣传图片、明白纸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发放到示范农户,并组织和监督标准的实施。

第十九条 示范区建设承担单位应卓有成效地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每年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使示范区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章 示范区的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条 示范区申报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受理和截止日期。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由建设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写申请书,内容包括:示范类型、示范区域、示范区建设的年限、目前现状及项目条件、推广实施的技术标准、经费来源(包括自筹经费、当地政府投入、有关单位投入、示范区主管单位下拨的建设补助经费等)、实施标准的组织措施、预期目标等。保证单位加具意见后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建设实行项目升级制。申报上一级示范区项目的,须是完成下一级示范区建设并通过目标考核合格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

(一)申请:示范区建设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并填写《示范区任务书》。

(二)初审:由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作为保证单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三)综合评审: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初审后上报的申请、《示范区任务书》和初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并适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择优列入市级示范区建设项目和作为省级示范区推荐上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管理单位。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日常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加大对示范区扶持力度,强化对示范区的监督抽查或巡查,监督抽查检测中,对发现不合格的,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制定技术标准、宣贯实施标准、开展检测工作、组织标准化培训等,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示范区建设期满前3个月,建设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项目目标考核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验收组对示范区进行项目目标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实行退出制,日常监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示范区资格,并予以通报。

(一)示范区建设中组织实施不力、补助经费使用不当;

(二)示范区建设管理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示范区建设管理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

(四)生产中使用违禁品,不按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和管理的;

(五)示范区项目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发展或示范区调整,不再具有原有功能或生产能力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后予以终止。

第三十条 取得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资金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原《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秘〔2010〕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