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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0日

安徽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有效稳定粮食生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坚决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严格管控、激励引导、分类施策、科学利用,正确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把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坚实支撑,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安徽贡献。

(二)工作目标。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抓好以高标准农田为主体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建立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常态化监管机制,确保耕地质量提升、粮食面积稳定、粮食产能增加,充分发挥好粮食主产区优势。“十四五”时期,全省粮食播种面积每年稳定在1亿亩以上,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800亿斤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油料、蔬菜等食用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按照“粮食生产优先”的原则,在确保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允许耕地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在结构调整中,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将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乡镇,落实到地块。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必须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后方可实施。落实国家有关耕地保护法律法规,规范农林生产行为。(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各市、县(市、区)要组织对“两区”划定开展“回头看”,以县(市、区)为单位,在确保划定任务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以及优质耕地未划入“两区”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作相应调整。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监管,引导粮食生产功能区经营主体确保至少有一季生产粮食。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制定我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导土地优先向种粮主体流转。各地要加强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分级备案等制度,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管理。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用于粮食生产的应优先给予支持;对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粮食产能建设。建立耕地用养结合制度,稳步提升耕地基础地力。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管护和利用机制。全面提升灌溉能力建设,打通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支持发展优质专用粮食,加快生产基地建设,提升“按图索粮”水平,推动皖粮产业升级。继续推动国家优质粮食基地建设。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加强粮食新品种新技术研发与推广。加快粮食生产综合技术攻关,大力推进粮食绿色高质高效示范创建,推广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和有机肥施用等技术,稳步提升地力,突出关键技术集成推广。加快农机农艺融合发展,开展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综合示范,着力解决水稻机插、玉米籽粒机收等瓶颈问题,加快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建立健全各类灾情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科学主动避灾。(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大力培育种粮主体。引导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种粮主体有序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创新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新模式,提高种粮规模效益。引导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产销服务组织与农户建立稳固的粮食产销关系,发展订单生产。在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示范创建上,对种粮主体给予倾斜。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强化种粮支持政策。用好产粮大县奖励政策,保护和调动各地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积极性。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相关农业项目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一季千斤、两季一吨”的高标准粮田。统筹资金用于优质专用粮食生产。落实农业补贴政策,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大粮食作物保险政策支持力度,按照国家部署,稳步推进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安徽银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各市、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及时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乡镇。要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对存量问题摸清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实化政策措施,于2021年3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同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监管指导服务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方案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安徽银保监局)

(二)强化日常监测。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安排部署,建立监测体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技术,每半年开展一次耕地种粮情况监测。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各市、县(市、区)要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考核激励。在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中,进一步强化对防止耕地“非粮化”、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重点内容的考核,加大考核分值比重,增强考核评价的导向性和针对性。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市、县(市、区)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市、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相衔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宣传引导。切实做好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宣传,进一步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推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