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淮南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用户登录 注册
管理员登录

服务热线

17755439277

扫码立即沟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省级法规

>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部署,对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全省的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我省辖区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开展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

省政府组织省级及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全省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省已有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明确全省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种类、质量、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对于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滩涂、探明矿产资源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相互重叠的自然保护地,按照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进行单元归并确权登记;相互交叉的、面积不同的,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进行确权登记,以保护强度和级别高低确定登记单元。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省政府组织省级及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利主管部门、水流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全省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江河湖泊水流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省已有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省政府组织省级及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湿地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全省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省已有的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省政府组织省级及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全省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系统、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已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情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探索采用矿产资源三维登记模式,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省政府组织省级及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全省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的森林资源外的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森林资源所有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建立省级及省级以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省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并关联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专项调查等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换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按照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要求,从2020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重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省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2020年6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总体工作方案、省级自然资源名录和资源清单要求,分年度、分区域制订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启动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省有关部门负责补勘、完善自然保护地边界及相关信息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订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予以印发。

(二)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制订年度工作计划,从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以及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贵重稀有等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中,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具体年度实施计划表及编制说明见附件。

(三)2023年以后。在基本完成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按期完成。市、县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协调配合。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精心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统筹协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了解掌握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进度,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实落地。省财政、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同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提供、权属纠纷调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和权籍调查等,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落实经费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做好舆论宣传。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解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舆论引导,为全省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五)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各地要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确保人员队伍适应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求。

附件:1.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表和编制说明

2.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安徽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